发生牛病毒性腹泻、牛白血病、狂犬病、牛型布鲁氏菌病、蓝舌病和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的病例。
(三)牛血来源动物是健康的,不得来自动物疫情流行区域,无上述疫病的临床症状。
(四)对屠宰后采集血液的,应当经宰前、宰后检疫合格,且屠宰前未采用向颅脑注射压缩空气(气体)击晕或脊髓刺入法致死,胴体可供人类食用;对通过活体采集血液的,应采用无菌操作方法进行采集。
五、血液采集场所要求
(一)应当经巴西官方批准,并接受官方监管。
(二)符合兽医卫生要求,牛血液采集、血清分离等操作过程应做到严格防止污染。
六、进口产品要求
(一)除因生产或保存等需要外,牛血液制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不得添加任何其他物质。
(二)每批牛血液制品出口前,应按本公告附件要求进行检测,结果合格。
七、包装、标签要求
(一)包装为全新、洁净、无菌,密封性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损。
(二)产品加贴标签,标签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产品名称和描述、数(重)量、产地、生产企业名称和注册号、保质期、生产批号、添加物名称和储存条件。如经过辐照,应在标签中注明。
八、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一)巴方负责输华牛血液制品出口前检验检疫并出具卫生证书。
(二)巴方须事先向中方提交卫生证书样本,经中方确认后生效。如变更证书样本,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向中方通报并提供新证书样本备案。
(三)每批输华牛血液制品必须附有巴方出具的卫生证书,卫生证书至少应包含英文。卫生证书内容包括:
1.陈述输华牛血液制品符合《议定书》规定的所有要求;
2.品名和数(重)量;
3.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