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牧业和食品供应部关于巴西输华牛血液制品的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巴西牛血液制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牧业和食品供应部关于巴西输华牛血液制品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牛血液制品是指源于牛且经过充分处理可直接用于科研、生产的牛血液制品成品,以及经过初加工的牛血液制品半成品,包括牛血清成品、牛血清白蛋白及牛血清半成品等。
三、生产企业要求
(一)由巴西联邦共和国农牧业和食品供应部(以下简称巴方)批准并实施日常监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推荐,并获得中方注册登记资格。获得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名单将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二)生产加工过程遵循良好操作规范、符合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要求,并建立有效的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详细记录每批产品的产地和基本信息、采集和生产加工过程、质控试验、包装和运输等有关情况。
四、牛血来源动物卫生要求
用于生产输华牛血液制品的牛血来源动物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来源于巴西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并经中方认可的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结节性皮肤病、小反刍兽疫的无疫区,且巴西应是WOAH认可的牛海绵状脑病(BSE)风险可忽略国家。
(二)来源饲养场过去六个月未发